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广东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的通知》(粤科函规财字〔2014〕1542号)。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面向粤港两地,优先支持光通讯系统及关键设备、大数据电子信息技术、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数字化制造、新能源及节能功能材料、环境友好型高分子材料、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建筑、生物医药等10个新兴技术领域,具体支持方向为以下两类:
(一) 粤港创新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504)。
1.内容:该专题主要支持两地高校联合设立的科技创新平台、香港的大学及科研机构在广东设立的研发机构、港资企业在广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广东企、事业单位与香港相关机构合作设立的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省级合作基地等。
2.支持强度:本专题为重点项目,每项支持200万元。
3.目标要求:公共服务平台类合作,应具有开展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合作渠道,对本领域、本地区或本行业开展粤港科技合作具有服务、引导和示范作用,积极开拓、建设国际合作伙伴关系网络。设立联合研究开发机构,实施联合研究开发项目,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人才,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等。
(二) 粤港科技合作项目专题(编号:0505)。
1.内容:本专题主要支持上述技术领域有充分产业化前景的粤港合作项目。
2.支持强度:本专题为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50万元。
3.目标要求: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关键技术需要或社会民生问题,在国际三大索引期刊发表论文,培养研究生,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应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际PCT专利,培养科技合作创新人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二、组织方式
所有项目申报必须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进行申报及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三、申报要求
(一)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十二五”规划;符合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符合《省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 项目具备一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能力。粤港合作双方签订有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提供与港方合作项目意向书的申报单位如项目获批立项,在签订项目合同书之前必须与港方在原意向书基础上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内提交;如未能按期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申报单位立项资格将被取消)。
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具体要求如下:(a)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须加双方单位公章;(b)须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不接受双方以电子邮件及书信形式作为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三) 项目申报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或高级)职称,从事相关科研工作2年以上;或全日制博士毕业,从事相关科研工作3年以上。
有企业参与的项目,要求企业必须有相关自筹资金投入。原则上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财政扶持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40%;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投入经费不得少于申请财政资助的经费额度。(申报书须附有明确的自筹经费和使用情况说明、或经费承诺证明原件)。
(四) 项目申报资料。项目申报必须按照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申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可根据需要提交其他相关附件,原则上附件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方案进行佐证、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有利条件(如申报单位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已发表的重要论文,相关的专利以及项目执行团队以往完成的科研成果证明等。)
(五) 经费预算。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财政扶持经费的强度不得超过本通知指引。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1.项目负责人有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的;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5.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已建立的帐号可仍用原帐号登陆省科技厅阳光政务系统进行申报,首次申报的申请人请将姓名、单位、申报项目类别等基本信息发电子邮件至cszhu@stu.edu.cn索取帐号密码,再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务必于2015年1月8日前网上提交,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后请通知科研处审核。
2、上传附件须根据具体申报项目指南要求提交。一般包括:学校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可通过点击“导入单位文件”上传)、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或者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合作协议、课题组的自筹资金承诺函或企业配套资金承诺函、专利证书或鉴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果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科研能力相关证明(如各类获奖证书、相关科研项目立项文件)、检测报告等;
3、 联合校外单位申报的,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4、审核通过的项目,请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完整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交科研处。
联系人:胡云翔 朱长盛
联系电话 :86502813
科研处
2014年12月12日
广东省省级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